昆劳社险[2006]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参保单位的积极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参加我市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适当提高如下:
1、从2006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工伤职工其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由现行的工伤保险基金负担70%、用人单位负担30%,调整为工伤保险基金负担80%、用人单位负担20%。
2006年6月30日之前发生的工伤职工,其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仍按原比例报销,但在2006年7月1日后工伤复发的工伤医疗费用可按调整后的比例报销。
2、工伤职工安装辅助器具费用等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等规定执行。
2006年06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