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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15年5月1日)

点击数:1534次 添加时间:2016/5/25 [打印] [关闭]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以下简称《省94号令》)、《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以下简称《苏州管理办法》),根据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苏人保规〔2015〕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享受条件
  1.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必须符合《省94号令》第十四条、《苏州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2.用人单位已为女职工或可享受护理假的男职工(配偶非我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参加生育保险,但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需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一并支付生育待遇。
  二、待遇标准
  1.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职工在妊娠和分娩住院期间,因产前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其中,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按定额标准:妊娠3-7个月流引产的700元、妊娠7个月以上的1000元,以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方式补贴给个人。
  住院分娩或者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医疗费用暂继续按定额标准予以报销结付(见附件),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
  2.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国家和省规定的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皮埋(取皮埋)术、人工流产术、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暂继续按定额标准予以报销结付(见附件),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报销,超过定额标准的部分不予结付。
  3.职工异地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需选择卫生部门认定的镇(乡)级以上具有助产技术的生育医疗机构,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4.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为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人均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含补缴基数)除以30;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月数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5.职工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本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具体标准按每年7月1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6.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或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含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参照参保女职工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不享受生育津贴。
7.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或因生育而引起流产、引产的,享受一次性定额生育的医疗费用补助。其中:3个月内流产200元、3-7个月流引产1100元、顺产2000元、难产、剖宫产术或多胞胎生育2750元,除此之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
  三、经办管理
  1.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出院小结、《关爱婚育宣传服务手册》(非本市户籍职工提供生育联系卡)、《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生育政策证明材料、计生手术医事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至市社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且符合晚育的需携带上述资料到户籍地或居住地计生部门(含社区、村(居)委会)开具符合晚育条件的证明材料。生育保险待遇统一结付到用人单位后由单位按规定支付给参保职工。
  2.对符合晚育条件可以享受护理假的参保男职工(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除外),其配偶同属我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护理假生育保险津贴由市社保中心在审核女职工生育待遇同时,直接拨付至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其配偶非我市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或属于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符合申领条件的由参保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提供职工夫妻双方的结婚证、身份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关爱婚育宣传服务手册》(非本市户籍提供生育联系卡)、出院小结、《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或计生部门出具的符合生育政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保中心办理申领手续,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且符合晚育的需携带上述资料到户籍地或居住地计生部门(含社区、村(居)委会)开具符合晚育条件的证明材料。
  3.失业女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含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的,由失业女职工本人至市社保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除提供上述生育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之外,另需提供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4.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没有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领取生育的医疗费用的,由参保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至市社保中心申领,除提供上述生育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之外,另需提供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四、其他
    1.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按规定享受。
  2.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间在2014年10月1日之后的,补偿项目和待遇标准按此规定执行。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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