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进一步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就业村的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07)188号)精神,认真做好大龄失业人员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和条件
苏州市区户籍的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当月起,可以申请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
(一)男性年满58周岁,女性年满48周岁;
(二)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满十年;
(三)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
二、享受期限和标准
失业人员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仍未能办理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再次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
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按当地同期失业保险金最低享受标准发放,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个人申请
符合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起,到本人户籍所在社区、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填写《苏州市市区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城镇居民户口簿;
3、《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5、其他有关材料。
(二)受理审核
1、社区、街道劳动保障部门核对申请人个人信息及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2、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苏州市市区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失业保险缴费年限确认有困难的,申请人需提供证明材料给经办部门),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劳动保障信息系统。
(三)申领发放
经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符合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按我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程序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延长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于办理审核的次月起计算发放。
四、其他事项
(一)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按规定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即行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
(二)失业人员在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因重新就业停发而剩余的失业保险金月份予以保留。在失业人员再次失业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合并计算。
(三)本实施办法自二○○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