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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逃逸 两包工头被判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点击数:2164次 添加时间:2013/1/24 [打印] [关闭]

  143名农民工领回55万元拖欠工资款 


 
  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正式入刑,近日,江苏省南通市就审理了两起欠薪案件,截至目前,这两起恶意欠薪逃逸入刑案件涉及的143名农民工已基本领回了拖欠的55万余元工资款。

 

  恶意拖欠工人工资17万余元,关闭手机远离家乡,与26名工人玩起了“躲猫猫”,后在其亲属的协助下,主动向工人偿付欠薪,求得了工人们的谅解。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赵某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6月份,小包工头赵某找到大包工头严某,从其承包的南通市高新区某装饰工程中接了装修工程。之后,赵某雇用了来自江苏、安徽等地的工人王某、冯某、秦某等26名工人施工,许诺于2011年底结清工人工资。2011年10月,赵某分包的工程施工结束。2012年1月17日晚,赵某与严某结清了工程款22万余元。

 

  然而拿到钱后的赵某并没有给工人发放工资,而是以各种理由拖欠26名工人的工资共计17万余元。2012年3月起,赵某索性关停了手机,潜逃至内蒙古。

 

  2012年6月1日,26名工人联合向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当月3日,该局立案调查。2012年9月11日,该局向赵某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指令赵某于当月17日前支付26人的工资。但是,赵某依然不理不睬,继续在外面躲避。

 

  2012年10月29日,赵某在呼和浩特至南京的T284次列车上被包头乘警抓获,并移交至南通市警方。

 

  海安富春服装厂的实际经营人戴某,同样在收到货款后,即携款逃匿,期间又暗中变卖机器设备,并将应付117名职工的37万余元工资款用于个人消费。日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戴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戴某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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