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保规[2011]14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9]79号)精神,落实“将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延伸至行政村,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援助安置。安排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岗位,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规定,同时与时俱进地完善公益性岗位扶持政策,现对市区拓展公益性岗位范围明确如下事宜:
一、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被以下两类岗位吸纳就业,可以享受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第一类: 由村级集体资产出资成立的实体所开发的农村护林防火、治安巡逻、公用设施维护、保洁保绿、助老助残、托(安)养护、村(河)道养护等岗位。
第二类: 管理政府定销房的区、街道所属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保洁、保绿、保安和保养(以下简称“四保”)岗位。
二、第一类岗位的认定程序,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苏州市区增设公益性岗位和完善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工作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2007]45号)的要求办理。
三、第二类岗位的认定,先由企业所在区的住建部门、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认定。
四、上述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劳动合同期限内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同时按照每位就业困难人员每月400元的标准给予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至法定退休年龄。
各县市以及吴中区、相城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可根据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文件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