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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工伤劳动

关于完善和明确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2011年7月1日)

点击数:1246次 添加时间:2016/5/24 [打印] [关闭]

苏人保规[2011]15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扶持,现对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和提高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政策。单位吸纳就业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他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既享受过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又享受过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困难人员,应将二类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三年期满再次失业又被单位吸纳就业或灵活就业的,不再重复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调整市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将《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就[2009]12号)文件中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中规定的“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月308元”调整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月308元”。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其他政策规定不变。
  各县市以及吴中区、相城区和苏州工业园区可根据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本文件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苏州市就业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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