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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工伤劳动

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2014年9月16日)

点击数:1409次 添加时间:2016/5/24 [打印] [关闭]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服务指导,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切实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积极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现将《苏州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及各用人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服务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对劳动用工重大事项的处理,预防和减少劳动用工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是指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引发或已经出现突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情况,需在规定时间内将劳动用工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及应对措施向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苏州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应遵守“事前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 原则。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属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一)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或者搬迁,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 
  (三)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或者出现职工停工、怠工、堵门、堵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公共秩序的; 
  (四)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的; 
  (五) 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情形,需要裁减人员的; 
  (六) 用人单位调整工时、工资分配或者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制度的; 
  (七) 用工单位出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需要制定调整用工方案的; 
  (八) 用人单位使用顶岗实习学生涉及未成年工的; 
  (九) 涉及劳动关系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包含生产经营情况、劳动用工、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重大事项相关情况及应对措施。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用人单位报送的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明确职能部门,指导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处置,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重大事项应对措施进行风险评估,并做好监测预警、跟踪指导、信息报告等工作,必要时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积极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重大事项处理的指导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优化方案,积极化解劳动用工重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  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履行劳动用工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等行为,对用人单位迟报、瞒报、漏报的,将依法实行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涉及劳动用工重大违法行为的,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布,造成重大影响的,将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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