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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工伤劳动

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2015年9月1日)

点击数:1328次 添加时间:2016/5/24 [打印] [关闭]

苏人保工〔2015〕5号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安监局、总工会、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安全监管总局 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摸清建筑行业基本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各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摸清本地区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施工企业的数量构成、人员结构,本地 区工程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名称、工程所在地、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造价、施工期限以及用工情况,现有企业和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等基本情况。
在 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实施方案,力争2017年年底前实现苏州全市建筑业 包括建筑、道路交通、水利、市政等建设施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同时健全以工程项目为单元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按项目参保 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
  二、完善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
  (一)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 对建筑项目使用的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业职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根据工程项目类型分别计取:房屋建 筑工程暂按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暂按工程总造价的0.6‰缴纳;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可参照上述方式和比例计取。同时, 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 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三、健全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保障措施
  (一)确保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来源。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程 项目所需要的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的专用款项,不参与竞标。计提的工伤保险费覆盖整个工程项目施工期间的所有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所有职工。在 工程承包、分包计费时,不得再计提承包、分包单位工伤保险费,更不准向职工个人摊派有关费用。
  (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参保手续。建设工程开工 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代缴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应提交中标通知书或经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 案的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书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标准核定建设项目应缴数额后,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缴至指定账户。工伤保险费进入财政专项账 户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该项目参保证明。参保证明应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名称、项目工期、工伤保险缴费数额等。建设施工企业应 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10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参保职工花名册;施工过程中职工数量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申报职工增减名册。
  (三)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落实参保。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将参 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单位,一律不得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能提供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设 工程项目,一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督查力度,发现企业(项目)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要依 法责令其整改,逾期仍未参保缴费的,按规定予以处罚。相关部门要共同督促建设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对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花名 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参保登记等台账。
  (四)实行建设施工企业参保公示制度。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 定的统一样式,在工程项目工地显著位置常年悬挂《工伤保险项目参保公示牌》,公示牌应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名称、工伤保险费缴纳时间 等,并告知职工有关参保和待遇保障方面的查询、举报、投诉等渠道。建设施工企业未按规定以项目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职工可以到工程项目所 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投诉举报。
  四、进一步加强工伤预防工作
  我市作为省工伤预防试点地区,可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工伤预防,逐步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建设施工企业等组成的多层次的培训体系,提升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缩短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时间,优化待遇支付程序
  建筑业施工项目中发生的工伤事故,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建设施工企业 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应优先安排。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优化待遇支付流程,减少中间环节,确保建筑业职工工伤待遇 及时足额支付。
  六、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协调机制
  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安全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总工会、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 定期联合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联合督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沟通交流建筑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工伤保险参保、劳动合同签订、安全生产监管、开展 工伤预防等信息。各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工作。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 州 市 总 工 会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 苏 州 市 水 利 局
201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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