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劳社医函[2002]4号
连云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发标准的请示》(连劳社发[2002]158号)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实施办法》(苏劳险[2002]12号)第十六条规定,患职业病职工在《规定》实施后因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死亡前仍保持工伤保险关系的,比照《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执行,有关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