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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工伤劳动
对《关于因病劳动鉴定标准相关条目执行口径的请示》的答复(2003年2月24日)
点击数:1492次 添加时间:2016/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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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劳社险函[2003]7号
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因病劳动鉴定标准相关条目执行口径的请示》(常劳社险[2003]7号)收悉。关于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判定依据和判断原则与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
所列依据和基准不一致时,如何掌握的问题,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部发[2002]8号)适用于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的劳动能力鉴定,因此,在进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劳动能力程度鉴定工作中,应首先运用这一标准中的判定原则和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部发[2002]8号)未列出判定依据和基准的方可运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标准中一至四级的判定依据和基准。
如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其他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此复。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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