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企业邮局


郑宝华律师

+更多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昆山律师郑宝华详细介绍
  • 电话 13205158217
  • 邮箱 13205158217@163.com
  • 律所 江苏衡立律所事务所

律所介绍

+更多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成功案例 > 

将人掐昏以为死亡扔井如何定性

点击数:1594次 添加时间:2013/1/21 [打印] [关闭]

  案情:

  丈夫王某与妻子李某凌晨发生争吵。王某怕邻居听见,急忙捂住李某的嘴,李某激烈反抗,更是大喊大叫。情急之下,王某又用左手掐住李某的脖子。王某见李某没了动静,以为自己把李某掐死了。他很害怕,便将李某的“尸体”抛到了机井里。几天后案发,法医鉴定后认为,死者李某系生前入水,尸体颈部正中偏左有5x1““范围皮下出血,说明其生前颈部曾受到暴力作用。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行为过程可以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王某对李某捂嘴、掐脖子,直到李某昏迷,认为李某已经死亡。后一阶段,王某将李某的“尸体”抛入机井内,李某被淹死。

  在前一阶段,王某没有杀死李某的主观故意,因而王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一,王某没有杀死妻子李某的主观目的。王某之所以对李某捂嘴、掐脖子,目的是为了阻止李某大声叫喊,以免招来邻居看笑话,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杀死李某。

  其二,从行为上看,王某没有杀人的行为。一般通过掐脖子故意杀人的情形,一定会用力掐脖子,直到确认对方已经死亡。王某也不是左撇子,其用左手掐脖子,右手捂嘴,若果真想杀人,其一定是两只手一起掐李某的脖子,不但能阻止其叫喊,又可以加速其死亡。

  其三,王某对李某捂嘴、掐脖子,并没有使出足以致人死亡的力量。鉴定报告表明,李某尸体的脖子中偏左仅有5x1““范围皮下出血,说明王某掐脖子的部位不是要害部位,而且力度较小。

  其四,鉴定结论表明,李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被抛入井中溺水而死。王某以为李某已死,将李某的“尸体”抛入井中,导致李某溺水而死。

  在后一阶段,王某错误地认为李某已死,其对自己行为的认识就是抛尸。李某最终死亡后果的发生,是源于王某将李某抛入机井而使李某溺水死亡。对这一死亡结果的发生,王某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理由是王某对李某的死亡主观方面是具有过失的。王某不是专业医生,没有判断是否死亡的专业能力,其判断李某已经死亡完全是主观臆断,正常的做法应当是及时将昏迷的李某送往医院抢救,由医院确认是否已经死亡。王某应当预见到李某可能没有死亡,但他却过于自信地认为李某已死,而抛“尸”井中,致使生命尚在的李某溺水而死,王某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

  昆山刑事律师

 


>
Copyright © 2014-2020 昆山金牌律师网 www.golden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7066162号-2 管理后台 本站关键词: 昆山律师, 昆山公司律师, 昆山公司律师事务所, 昆山法律顾问, 昆山企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