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木马软件骗取账户密码窃取钱财
一名在校大学生伙同好友利用木马软件,盗取淘宝网店主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窃取店主账户内的钱财。二人在短短一个月的时间内,共作案23起,窃得钱款22万余元。近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二被告人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天津市首例涉及网络购物的犯罪案件。
张某某是陕西省某高校的在校学生。2011年夏天,张某某在网上聊天时认识了一个网名叫“习惯”的人。“习惯”告知其有一套木马软件(包括代理软件、制作假交易失败截图图片等小软件),是专门用来骗取钱财用的,并在网上聊天中教会了张某某如何使用这套软件。张某某学会后便购买了该木马软件,并找到同样是大学文化程度的李某某,告之使用虚假的网页来骗取支付宝账号和密码能赚到钱,李某某表示同意。
张某某教会李某某如何操作木马软件后,让李某某申请了两个邮箱,目的是为了假冒支付宝官方邮箱诱骗他人上当。为掩饰自己的真实身份,二人还购买了十个淘宝旺旺注册号。同时,考虑到骗取支付宝账户和密码后异地登录的IP地址一旦不正确,淘宝官网会认为是异常登录,马上会冻结账户,二人还购买了白金代理网络加速器,用于代理IP地址。
准备工作就绪后,张某某与李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某小区租住的单元房内,利用购买的淘宝旺旺注册号登录,和淘宝网网店卖家聊天。在此过程中,他们假装拍下店主网店内经营的某种商品,拍完后不交款,然后将购买的木马软件中的截图发给店主,谎称支付宝账户有异常被冻结或被监管,不能付款,让店主误认为是淘宝官网给他们发去的截图。店主为能及时收到货款,就会去其淘宝账户绑定的邮箱查看。此时张某某与李某某已经给淘宝网店店主的邮箱中发送了一封假邮件,里面附带一链接,只要该店主打开链接就登录了二人事先设计好的类似支付宝官方信息网的后台网页,店主如果按照网页上的要求输入支付宝账号、密码,二人就能从后台骗取到相关信息。之后二人再使用白金代理网络加速器选择店主登录时的IP地址登录淘宝账号。此时,淘宝官网会要求二人安装证书,并将验证码发送到真正的店主手机上,店主收到验证码后再填入张、李二人的假邮件中,二人就会从后台获取到验证码,从而安装好证书。成功后,二人再把淘宝网店主支付宝账户里的余额在中国联通官网上全部购买中国联通手机充值卡再出售。
2012年1月19日下午四点左右,张、李二人在租住的房屋内,利用上述方法与淘宝网店主马某开始网聊,并谎称要购买马某在天津市南开区经营的网店内的商品。之后,二人利用木马软件发送虚假网站截图,显示马某的支付宝账号被监管,无法结算,诱使马某登录二人预先设置的链接网页,从而骗取了马某的支付宝账号、密码和验证码。之后,二人登录马某的支付宝账户,将该账户内的14.7万余元全部购买了中国联通网上营业厅的手机充值卡,并在网上全部售出,二人将所获赃款平分。
2011年12月至2012年1月间,二人还用上述手段窃取了其他22名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内的钱款7.6万余元。所获赃款由二人平分。经被害人马某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于2012年2月20日将张、李二人抓获。据查,案发后,二被告人及其家属退赔了赃款。
根据以上情节,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定罪不准、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二上诉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按照分工,相互配合,地位、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应按照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依法予以处罚。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为何定性为盗窃而非诈骗
本案终审主审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的定性是案件焦点之一。对这种新型的网络犯罪的定性具有一定的争议性。被告人一方提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而检察机关认为应认定为盗窃罪,一审法院也将该案定性为盗窃罪。
终审法院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是行为人在被害人未察觉的情况下,秘密窃取被害人的财物;后者是被害人受到行为人的欺骗,基于错误的认识自愿交出财物。
该案中,证据表明,张某某和李某某是通过购买木马软件,发送假网站截图、假邮件、假链接等方式,引诱被害人登录了虚假网站,偷窥了被害人支付宝账号、密码及验证码,这一系列行为为二被告人下一步的盗窃行为做了准备,此过程类似于偷偷配制了他人的房门钥匙。二被告人登录被害人支付宝账户窃取钱款,是在被害人不知晓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对于被害人来说,虽然被诱骗输入账号和密码,登录了虚假网站,但其目的是为了解除对支付宝账户的监管,收取货款,并非是陷入错误的认识之后向二被告人自愿交出财物的。由此,法院认为他们的行为不是诈骗,而均构成了盗窃罪。
■采访手记■
电子证据成亮点
据了解,该案是在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淘宝网交易过程中,利用木马软件等高科技犯罪手段实施的新型网络犯罪行为,是天津市范围内涉淘宝网交易中相同或近似类型犯罪被侦破的首例案件。淘宝网购的流行和民众对网络诈骗行为的担忧都推动了该案的社会关注度。
该案中,侦查机关在张某某和李某某的作案现场搜查出的笔记本电脑中,包含了涉案的网站网页、聊天记录、网络交易记录,还有涉案虚假图片、白金代理网络加速器、注册电子邮箱、淘宝旺旺号等等。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包含有如此多种多样的电子证据的案件是非常少见的。电子证据具有易剪裁、拼凑、篡改、添加、智能性等特点,在刚刚实施的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中有所涉及,因此,司法机关在如何采信电子证据方面可借鉴的经验并不多,往往表现出“犹豫”的态度。而该案的定罪证据部分是电子证据,可以说,该案的审结将会对电子证据的司法应用产生积极影响,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另外,该案的审结在对打击网络犯罪、重塑网络销售秩序等方面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同时也提醒广大网店经营者和普通网购者要进一步加强网购风险防范意识,注意识别网上诈骗行为。
昆山刑事律师 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