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大功率摩托车超速追逐竞驶
骑大功率摩托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寻找刺激,俩飙车者触犯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今天,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金某犯危险驾驶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和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分处罚金4000元和3000元。
2012年2月3日晚8时许,80后“飙车族”张某和金某相约在上海市金桥地区乐园路一家赛车服务部碰面后,分别驾驶大功率摩托车出去“兜兜”。两人驾车一路前行,一路上,两人为追求驾驶大功率摩托车带来的感官刺激和享受,在多处路段上频频超速,屡闯红灯。遇前方有其他车辆时,立即采取穿插、曲折变道方式超越前车,以此相互显示各自的驾车技能。当行驶至陆家浜路和河南南路交会路口时,遇执勤民警示意两车靠边停车接受检查,两人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反而迅速沿河南南路逃逸。
上海市警方通过相关道路视频资料,迅速锁定目标。经查:张某驾驶的大功率摩托车是无牌车,金某驾驶的大功率摩托车是套牌车。同时,警方迅速展开侦查,张某于2天后被抓获到案,次日,金某接警方电话后投案自首。后张某、金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取保候审。
案发后,警方讯问张某飙车缘由时,张某说:“我知道危险,但驾这种车辆我觉得开心,心里有种满足感,所以驾上这车就把法规抛到脑后了。”
而金某说:“我驾驶这种大功率的世界顶级摩托车,是为寻求开心刺激,只要坐上这种车辆就得开得很快,这样才有刺激感。”“我知道这种驾驶很危险,但认为自己的车技能控制车辆,存在侥幸的心理。”
在法庭上,张某、金某作最后陈述时均表示认罪悔罪,希望法庭给予宽大处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张某在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也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其目的在于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法保护民生、保障公共道路交通安全。
所谓“追逐竞驶”,是指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或者其他目的,两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在公路、城市道路或者其他道路上竞相行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
所谓“情节恶劣”,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应当结合被告人的速度、是否闯红灯、途经区域、是否随意穿插准确评估该行为的现实危险可能是否成立来依法认定。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金某为追求刺激,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不但驾驶无牌大功率车辆多次闯红灯行驶,还多路段超速达50%以上,且事发日系周末,正值晚高峰时间,街面监控亦显示两被告人在密集车流中随意曲折变道、超速行驶,途径公交车站、地铁站、居民区等人流密集区域,险象环生,此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追逐竞驶中的“情节恶劣”,依法承担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
昆山刑事律师 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