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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律师对一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成功申请回避

点击数:1809次 添加时间:2016/7/22 [打印] [关闭]

  在每一次法官敲响法槌后,进入法庭实质审理前,有一个预备和铺垫程序,为实质程序作准备,如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核实当事人和委托人身份等,其中之一是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即法官会询问当事人是否对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申请回避。

  没有诉讼经验的当事人,听到这句活后基本上都有点懵,不清楚准确的意思,大多数回答“是”、“同意”、“知道”等。

  回避的权利具体指什么呢?通俗讲就是你认为审理案件的法官和对方当事人有某种利害关系(如血缘、亲情、金钱),这个法官审案可能帮着对方,不会帮着我。法律上具体规定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虽然法律上规定了这项诉讼权利,实际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更别说法官主动回避,当然提出回避申请并由院长等决定回避的更是凤毛麟角了。

  郑律师代理的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即是申请回避成功的一例。

  大概案情是这样的。

  甲起诉乙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法院丙法官开庭审理后判决前,甲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法院同意撤诉。甲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又以相同诉讼请求相同诉讼理由向该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还是由法院丙法官审理。

  昆山律师郑宝华电话13205158217认为,如果第二次诉讼还是由丙法官审理,那丙法官在第一次诉讼中对委托人先入为主的不利认识为延续到第二次诉讼中,并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

  所以,郑律师无论如何要想办法更换丙法官的审理。郑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申请丙法官回避,不出所料,法院更换了丙法官改换其他法官来审理委托人的案件。

  不得不说这也是郑律师目前执业过程中,第一次提出回避申请,并回避申请成功的案件。虽然从结果上,不一定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但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点点滴滴。

  昆山律师郑宝华电话13205158217 特写此文 用于参考 转账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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