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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苏州某某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胜诉案
点击数:1817次 添加时间:2016/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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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昆山律师郑宝华电话13205158217办理的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的核心是追要货款,委托人为苏州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为苏州某某光电有限公司。
案情是这样的。
委托人向被告提供80NH亚克力,被告累计拖欠委托人48420美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338731.63元。以上款项已由委托人提供的订单、送货单、签收单、对账单、发票等与被告确认。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承诺在货物装运之日起60日内支付货款,但至今未付。
以上,委托人苏州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已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了按时按质交付货物等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照合同履行按时足额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这笔款项呢,委托人在近二年的时间里,已经不知催要了多少次,但被告就是以委托人未提供相应的报关材料为由拖延支付,看得出被告是故意拒绝支付了。
委托人逐找到郑律师,委托郑律师全权代理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郑律师查阅证据材料后,认为此案胜诉应当是没有问题的,于2011年4月2日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受理立案,后安排2011年5月12日开通审理。
本想以为案件要打一阵子了,没想在开庭前二天即2011年5月10日峰回路转,被告提出同意支付,郑律师为避免夜长梦多,当日代表委托人与被告签订付款协议书,同时又为防止被告公司使诈,在委托人撤回起诉后,又不支付的可能,郑律师在与被告确认48420美元未支付的基础上,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64723.7元,及承担再次诉讼的诉讼费、律师费等损失的违约金条款,依法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规定,在委托人撤诉后,被告不支付的话,委托人是需要再次起诉的。
各位看到这里,会问为什么不在法院签订民事调解协议呢?要知道这正是被告的顾虑所在,不想在法院留下案件的处理结果。如果是撤诉就不一样了,有可能是原告担心败诉,为不想丢颜面,主动撤回诉讼。
以上操作,按照郑律师的判断,应当不会有问题。果然,被告按约支付货物款项,此案就此了结,委托人的利益得以全部维护,一个拖欠近二年货款的案件划上了句号。
昆山律师郑宝华电话13205158217写于2016年1月3日元旦放假最后一日晚饭后,转载请注明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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