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郑律师电话13205158217代理的一个再审案件,最终打赢,逆转了整个局势,也是一个非常不容易的案件,同时也是一个考验委托人和律师心智的案件,因为这个案件在一审和二审都输掉了。
要知道经过一审进入二审的案件比例大概是10-20%,二审后进入再审程序(法律上叫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比例更是微乎其微。因为我国案件审理程序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个案件在二审判决送达后就生效了,不管你服不服,不管你认不认可,不管你有没有意见,不服也要服,不认可也要认可,有意见也要变成没意见。制度设计就是这样,是为了定纷止争,避免把一个纠纷长期置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
当然台湾地区、美国实行的是三审终审制,二审结束了,还有三审,三审属于法律审,所以你看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都是对法律包括宪法的理解和解释,比如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2015年的同性恋结婚权利一案。不会再针对事实进行审理,事实的审理经过一审、二审都已经确定了。
那我国的案件是不是在二审送达生效后必须履行,一点办法都没有了吗?也不是的,法律还是考虑到了,二审终审有这个弊端,留了一个缺口,由再审程序来补上。再审程序是为了挂一漏万的,轻易不使用的,要是轻易就使用,二审终审制的制度设计就被废掉了。还有一点就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并不停止一、二审判决、裁定的执行。
还有不是所有提出再审申请的案件,都会进入再审程序,大多案件提出申请后是进入不了再审程序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也就是说提出再审申请后,你连法官的面都见不到的情形下,就被驳回了,压根就不进入审理程序。
这个与一审、二审完全不一样的,一审呢?你只要把人告对了,并且有那么一点相关证据材料,至于请求合不合法合不合理,有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管,直接可以进入审理程序;二审呢?你只要认为,请注意了,是你自己认为,只要你认为不服,哪怕你提出不服认为狗屎是香的(抱歉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为了便于理解),都可以,而且二审法院必须接受你的二审请求,案件就进入二审程序了,一审判决就没有生效,就不能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再审程序大概讲的差不多了,各位读者或潜在客户想必都理解了吧,郑律师文章用了一些大白话,就是为了便于理解。同时想必昆山律师郑宝华打赢这个案件也是多么的不容易了吧。
接下来回到案件本身,郑律师代理昆山源进公司,案情是这样的。
2010年6月1日,倪某某和案外人庞某某股东二人共同设立了源进公司,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50万元,二人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分别是10万元和40万元,倪某某担任公司监事和财务,庞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0年6月5日,庞某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昆山市江南家园5号楼805室房屋,价格70万元,签订合同是预付2万元。2010年7月26日倪某某办理汇款业务,从源进公司转账50万元,其中43万元支付了房款。2010年9月12日,庞某某办理汇款业务,从源进公司转账25万元,支付房款。2010年10月25日,源进公司转账4万元给倪某某。倪某某占有款项共79万元。源进公司账册上均载明了这些款项是用于购买房屋。
2010年8月25日江南家园5号楼805室房屋产权登记在倪某某个人名下,属于单独所有。
2011年1月18日,源进公司股东由倪某某、庞某某,变更为张某某、庞某某。张某某和庞某某属于夫妻。
介绍完案情,现在来介绍下一审、二审情况。
2013年3月6日,源进公司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倪某某返还侵占源进公司财产79万元。
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倪某某、庞某某二人任股东期间,由倪某某收取公司钱款用于个人购房等方面,得到了另一股东庞某某同意,属于二股东共同合意自行处分公司财产,驳回了源进公司的诉讼请求。
源进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从源进公司账户汇出的上述款项并用于购房等确系倪某某与庞某某二人的合意,原审法院认定上述款项属于二股东共同合意自行处分公司财产并无不当,源进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汇款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作出的合意违背了公司的意思表示,亦无证据证明倪某某存在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产占为己有的情形,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倪某某存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的情形,故源进公司认为倪某某侵占公司财产的主张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昆山律师郑宝华接受源进公司委托代理提出再审,郑律师认为一审、二审都错误理解了公司法对公司权益保护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享有独立财产权。股东一旦履行了出资义务,即转变为公司的财产,不再属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不能以任何理由,将公司财产无偿转移给股东,即使是公司股东一致合意的行为,也构成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损害了公司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再审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江苏高院审查并受理,2015年10月26日郑律师出席了高院的开庭审理后,高院认为,源进公司要求倪某某返还79万元财产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其资产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股东和公司是各自独立的主体,公司资产应与股东个人资产相互独立,股东从公司取得财产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倪某某、庞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与股东资产各自独立的原则,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使源进公司的资产减少,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倪某某占有源进公司79万元财产缺少法律和合同依据。源进公司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一、二审判决诉讼请求不当,依法予以纠正。判决:1、撤销昆山市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源进公司79万元。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至此,此案经一、二审败诉,再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全部撤销一、二审判决胜诉,此案最终完胜。
此刻,夕阳透过玻璃窗照在郑律师脸上,无限惬意。
昆山律师郑宝华电话13205158217原创,写于昆山市前进东路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