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陈述
2010年12月9日申请人周健进入被申请人三一重机有限公司,从事备料车间配送员工作。
2014年2月24日,申请人操作叉车从8号厂房叉运4块工件,到12号厂 房机加工,在出8号厂房门口时,由于门口有用钢板连接在一起台阶,连接的钢板不平整造成颠簸,放在叉齿上的4块工件的一侧掉在地上,申请人下车用手搬运放 回到叉齿上,在搬完第二块的时候,余下的2块另一头从叉齿上滑落,砸在申请人右脚上,随即送昆山宗仁卿纪念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足第一趾远节骨折。
2014年6月6日经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11月13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十级。
以上,为工伤保险待遇,特聘请昆山律师郑宝华电话13205158217全权委托代理
案件代理经过及结果
郑律师接受委托后,查看了证据材料,又调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及时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要求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5年1月8日经仲裁庭开庭审理,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依据明确,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由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总计136418.76元,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赔偿数额2015年1月28日已按约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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