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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房产(物权)

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

点击数:1538次 添加时间:2015/7/3 [打印] [关闭]
 

国土资发[200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二00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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