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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宝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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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 13205158217
  • 邮箱 13205158217@163.com
  • 律所 江苏衡立律所事务所

律所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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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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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须知

点击数:1457次 添加时间:2013/1/13 [打印] [关闭]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委托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诉讼(包括仲裁、非诉案件等,下同)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
        二、委托人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律师所应当盖章;交纳律师代理费时,律师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承办律师无权私自收案、收费和向委托人作出单方承诺。
        四、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应当真实,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承办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不能要求承办律师作出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即使承诺也属无效;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只能作为参考。
        五、委托人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律师所退费:①委托人同时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②律师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委托人以结果不理想或律师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③律师已经作好准备工作,委托人撤诉或对方撤诉的;④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
         六、代理费以外的其他办案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打字费等)有两种交纳方式,一是采用包干方式以代理费名义交至律师所,由律师所出具正式发票;二是以实报实销方式与承办律师自行协商处理。
        七、 律师接受您的证据原件您应当索要收据。
        八、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所联系,电话:(010)85253399—1111,传真:    010-85251268。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再签署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我已了解须知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

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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