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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房产(物权)

关于改革房屋交易收费管理办法降低房屋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点击数:1453次 添加时间:2015/6/16 [打印] [关闭]
 

苏价服[2002]62号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建设局、房管局: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文件精神,为降低房屋交易成本,减轻购房者的负担,进一步启动房地产消费,经研究决定:改革我省现行房屋交易收费管理办法,降低房屋交易手续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我省设立的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分设房屋产权登记费(另文下达)和房屋交易手续费。
    二、房屋交易手续费为经营性收费项目,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费。
    三、房屋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房屋转让手续和租赁手续外,不得已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四、房屋转让手续费分住房转让手续费与非住房转让手续费两种
    (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米,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房改房首次上市减半计收。
    (二)非住房转让费,按非住宅房建筑面积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五、房屋租赁手续费分住房租赁手续费与非住房租赁手续费,住房租赁手续费为每套100元。非住房租赁手续费为每件在1000m2以下(含1000m2)200元,1000m2以上的每件300元。该项收费由出租人承担。
    六、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定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房屋交易有关的服务。
    七、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交易场所实行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八、房屋交易手续费主要用于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各项开支,其他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交易过程中各种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拘不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擅自立项收费的行为坚决查处。
    十、本通知自2002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文件一律停止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

200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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