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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房产(物权)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通知(2009年9月1日)

点击数:1635次 添加时间:2015/6/16 [打印] [关闭]
 

苏价服字〔200998   各市、区物价局(办),房产局:

  近几年,我市部分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行为不透明,收费行为不规范,群众反映强烈,已成为价格投诉热点。为进一步规范房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房产中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房产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委托、服务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欺骗、诱导委托人接受服务并收费;不得违反服务有偿的原则,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不得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

  二、权证代理费、抵押贷款代办服务费、房屋租赁代理费和房地产价格评估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现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一,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定本机构实际收费标准。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产中介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自行制定。

  存量房(二手房)买卖代理费是提供存量房(二手房)买卖(置换)服务的收费,包括提供信息登记、信息咨询、买卖(置换)配对、陪同看房、参予洽谈、签订合同、物业交割和代理交易、过户等相关服务。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委托服务内容的多少,与委托方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屋买卖代理并收取房屋买卖代理费的,不得就同一委托事项肢解项目、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也不得收取“网签费”、“商业抵押贷款担保费”或其他费用。

  三、房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服务场所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并按本通知附件二格式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本通知附表格式制作和使用《收费价目表》,需要自行制作特色价目表的,应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监制。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提供服务的内容较多或者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应当提供服务清单,具体标明收费项目、标准和金额明细等。

  四、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自愿委托、提供服务、实施收费,应事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或协议书,下同),约定委托事项、服务内容、签约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期限、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中介机构不得含糊标示附加条件,不得违反合同实施收费。

  房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提供房产中介服务过程中,按规定应由委托人支付的税、费,并代收代付的,应明确告知委托人代收代付税、费的金额和依据,在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并在结算时提供原始交费凭证。

  房屋买卖经纪未成功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向委托人收取房屋买卖代理费,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房屋经纪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并应事先在委托合同中予以约定,委托合同未约定的,房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房产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切实加强房产中介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充分发挥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作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

  六、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依法设立、具备房产中介资质的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知自 2009  9  1 日起执行,如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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