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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2013年5月1日)

点击数:1376次 添加时间:2015/6/14 [打印] [关闭]
 

关于印发昆山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昆住建〔2013124

各区镇建设管理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检测机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各方行为,促进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推动行业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预拌混凝土资质管理规定和省住建厅预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规程,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订了《昆山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昆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2013425


昆山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监督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使用各方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市场准入管理。
  1. 凡在我市新申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具有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立项批复、市经信委同意的项目核准备案、市规划局核发的规划选址许可、市环保局核准的环评报告、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市住建局核发的试生产许可或资质证书。
  2. 预拌混凝土试生产许可和资质证书核发由市住建局建工科扎口管理。因预拌混凝土生产的特殊性,新办企业在准入市场之初需申请商品混凝土试生产,并经混凝土等级C30及以下的3个月试生产期,试生产期考核合格后方可申报企业资质。
  3. 企业在申请商品混凝土试生产时,除提供项目立项批复、
项目核准备案、规划选址许可、环评报告和营业执照外,还需提供:管理人员资料(劳动合同、参保证明、上岗证书、资格证书等),生产机械、运输输送设备、检测检验仪器清单和购买或租赁证明、验资报告、企业章程、企业管理制度、试验室操作规程、生产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等材料。
  4. 企业递交申报材料后须经厂区现场考核,现场应符合以下考核要求:搅拌楼(站)一层应采用混凝土结构;二层及以上部分、原材料上料、配料、搅拌等设施、设备均应封闭;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卸料口应采用防混凝土喷溅的设施,以保持清洁;水泥、粉煤灰、粉料外加剂筒仓须配备收尘设施且收集口应引至地面,便于定期保养、清理,筒仓吹灰管应采用硬式密闭接口,不得泄漏;外加剂的添加应经计量装置自动计量;沙、石骨料应分仓堆放并予以封闭;生产厂区内应设置环通排水沟并集中流入多级沉淀池,做到场地不积水,对经过沉淀的废水进行合理利用,严禁未经三级沉淀直接排放,同时应设置固体废弃物存放点,不得露天堆放;企业应建立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试验室,试验室内成型间、试压室、分析室、封样间、养护室、档案室、办公室等应独立设置,并配备相应温控、湿度控制设施,各类计量装置、试验仪器配置齐全且需经市技监部门鉴定。
  5. 申报企业质资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已取得资质的混凝土生产企业须对照上述考核要求进行混凝土绿色生产管理整改,整改期限至20131231日,便于顺利通过下一年度的资质年检。
  6. 禁止已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资质的企业倒卖、出租、出借、
允许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严禁建筑企业购买使用无资质单位生产的商品混凝土。以上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四条  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管理。
  1. 加强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日常监管。由市质监站会同市住建局建管处和市建筑行业协会,每季度对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过程控制进行检查。检查组由行业管理部门和协会专家组成员组成,对企业实行量化计分考核,专家组成员在考核本企业时应实行回避制。
  2. 考核内容主要有:生产厂区内各项硬件设施的运行、保养、保洁情况;试验室的规范运作情况,包括原材料进场取样与检验、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与调整、塌落度的抽检和试块制作、养护、试压管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企业管理人员持证上岗、人员培训制度,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配料计量控制制度,计量系统定期计量校验制度,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等。
  3. 为有效区分试块制作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出厂质量自检的混凝土试块一律采用100mmx100mmx100mm规格,试验室养护间内严禁出现150mmx150mmx150mm规格的试块。
  4.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混凝土外加剂等原材料使用管理。对于因设计文件要求需要掺加外加剂的,所选用的外加剂品种及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经见证取样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生产前应进行针对性技术交底,必要时应进行有关性能指标配合比试配。外加剂应由混凝土生产企业统一购置并对产品质量负总责,外加剂应与其他原材料一起按经确认的配合比实行自动计量和加料。严禁施工现场自行供货和人工加料。
  5. 全市商品混凝土企业在季度检查中被评定为最后2位的,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约谈,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连续2次被评定为最后2位且考评低于85分的企业,给予停产整改的处罚;连续3次被评定为最后2位且考评低于85分的企业,给予暂扣资质证书处罚。
  第五条  加强预拌混凝土施工现场管理。
  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前,参建各方应对照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编制混凝土施工方案,并制定工程试块留设方案。混凝土试块必须由施工企业持证人员在施工现场浇筑地点制作,混凝土试块采用150mmx150mmx150mm规格,试块制作完成终凝后,必须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人员见证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规程》(DGJ32/J21-2009)要求,及时在试块表面刻制制作日期、使用部位、强度等级,不符合规格、无标识的试块一律视为无效试块,不得送检,检测机构不得受理检测。检测机构受理无效试块并造成施工现场质量评定影响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2. 施工企业应严格遵循有关规范及设计图纸的要求。相互连接的构件若采用不同强度等级的混凝土,且必须同时在混凝土浇筑时,应采取有效的施工措施确保其质量。否则,应通过合法程序变更为同一等级的混凝土,以保证施工中不混用、错用。
  3. 预拌混凝土在运输和浇筑成型过程中严禁加水,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和经批准的混凝土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混凝土的浇筑、震捣和养护质量负责。住宅工程和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室,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养护。严禁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养护试块。
  4.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每次混凝土浇筑前,通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网站提前向监督机构告知有关项目混凝土浇筑信息。在预拌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生产单位或使用单位因故停工,均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相应措施。浇筑后应严格执行交货检验制度,并做好记录。
  第六条  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市场行为的自律管理。
  1. 充分发挥市建筑行业协会预拌混凝土专业委员会职能。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市建筑行业协会提出加入预拌混凝土专业委员会申请。
  2. 市建筑行业协会预拌混凝土专业委员会应组织企业交流有关管理、生产、经营等经验,制定全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自律行规,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的供销合同进行备案,预防和阻止经营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企业进行技术人员培训提供便利;建立、完善全市预拌混凝土技术专家库并对其进行长效管理;协助并督促企业按规程进行预拌混凝土的绿色生产;认真做好全市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确认备案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351日起执行,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昆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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