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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房产(物权)

关于在商品房销售现场必须公示房地产交易信息的通知(2007年4月26日)

点击数:1387次 添加时间:2015/6/14 [打印] [关闭]
 

昆建〔2007〕107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代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若干规定的通知》(苏府[2006]152号)文件精神,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为此,我们要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现场必须公示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资料。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从2007年5月8日起,凡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前,必须在销售现场对房地产交易信息进行公示;对于目前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正在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在2007年6月1日前对销售现场进行整改,对房地产交易信息进行公示。

  二、在销售现场必须公示以下房地产交易信息: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商品房预(销)许可证

  3.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业主临时公约

  4.规划审批后的项目建筑总平面公示图

  5.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公示图

  6.土地、商品房(在建)是否有他项权利或者权利受限制的情况

  7.房源销控表

  8.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9.一手房购房指引

  10.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代理企业代理销售的,还应在销售现场公示销售代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备案证明材料及开发企业出具给代理企业的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三、凡违反上述规定,未及时、全面、准确地在销售现场公示房地产交易信息的,我们将暂停办理网上签约等房地产交易手续。

  特此通知。

昆山市建设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昆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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