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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等发放标准(2003年3月1日)
点击数:1564次 添加时间:2015/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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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确定房屋征收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等发放标准如下:
一、搬迁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
(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按不少于300元发放,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被征收非住宅房屋每户按不少于500元发放。单位、企业整体搬迁的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不少于3元发放。每户每月发放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发放。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一次性发放不少于一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书面通知交房后,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不少于一个月。
(二)临时安置过渡期限自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完成搬迁(腾地交房)之日起,至得到安置房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或公告截止日期为准)。
(三)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应当给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每月56元。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经选定或者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但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可给予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补偿对象为被征收人或实际经营人,被征收人和经营人之间有明确书面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移装固定设施补偿费
被征收人或直管公房承租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太阳能热水器移装费、空调移机费等按房屋征收时的实际价格一次性予以补偿。
五、具体标准
具体标准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在补偿方案中确定,由区镇依照原有政策并结合实际情况对所实施项目提出补偿意见,房屋征收部门对补偿意见进行审查后,拟定补偿方案上报市政府。
六、其他
本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执行。之前已批准实施的房屋征收、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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