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规〔2013〕2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寓规划管理,加快实现“大城市、现代化、可持续”的总体目标,积极适应新产业、新城市、新人才的发展形势,根据住建部、省住建厅相关规章、规定,并参照其它城市先进经验,结合昆山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寓属于居住建筑,建筑最小间距按非住宅建筑计算,日照应满足宿舍建筑的日照标准,并满足居住建筑的相关要求。
二、土地出让前,应在规划设计条件中约定公寓的建设比例。
三、配套公建设施参照一般住宅标准执行。
四、公寓布局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的相关要求。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及江苏省已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一三年一月十日
昆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