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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检发释字[2000]1号
2000年3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公布,自2000年3月15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鲁检发研字[1999]第3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中未包括挪用非特定公物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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