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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2000]10号
(200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1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5月12日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376号《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除具有金融机构现职工作人员身份的以外,不属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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