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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刑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积极参与对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预防工作、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通知

点击数:1660次 添加时间:2015/5/20 [打印] [关闭]

高检发法字[2000]15号 

 
颁布日期:20000820  实施日期:2000082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最近一个时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频频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也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此,江泽民总书记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国务院连续三次召开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发出了紧急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和紧急通知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严肃查办安全责任事故所涉的渎职犯罪案件,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抓好安全生产,防止安全责任事故频发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责任感,把查办安全责任事故所涉渎职犯罪工作当作一项政治任务,作为检察机关为党和国家大局服务,维护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工作,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投入到这一工作中去。
  二、对当地发生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要极端关注,主动与有关单位协调,及时介入。要认真分析重大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了解和掌握行业管理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只图经济效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放松管理,放任自流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特别是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犯罪案件线索,一旦发现要坚决依法查处,绝不手软。
  三、对已经发生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凡发现其中可能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可先依法以事立案,待查清事实后再按规定确定管辖。
  四、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查处此类案件的指导。对于案情复杂,或者需要协调沟通、或者遇到阻力和困难的案件,上级检察机关应主动帮助下级检察院排忧解难;对于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上级院应派人参办、督办,必要时可直接查处。
  五、在依法严惩渎职犯罪的同时,对于办案中发现的安全生产及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应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整改,做好预防工作。
  六、对于发生的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和查办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层报高检院,不得延误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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