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文山州广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法院以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2年1月28日,被告人孙某某将购买的4袋硝磷酸铵化肥运到广南县黑支果乡自家所开石厂的厨房内,后用大锅炒制加工当炸药使用。同年1月30日,黑支果派出所民警在被告人孙某某的石厂查获炒制好欲用于爆破石头的硝磷酸铵。经称量,被查获的爆炸可疑物中检出硝酸根离子、铵根离子成分。同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民警询问时主动交待其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爆炸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机关盘查询问时主动交待其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孙某某非法制造爆炸物是用在自家石厂内爆破石头,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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