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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刑事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答复(2002年6月28日)

点击数:1951次 添加时间:2015/4/24 [打印] [关闭]

颁布日期:20020628  实施日期:20020628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2]40号《关于氯胺酮能否认定为毒品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的国家进行管制的精神药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赖性潜力,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鉴于氯胺酮被列在第二类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中,且实践中临床使用较多,因此,对于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员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贩卖氯胺酮数量较大的行为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
  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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