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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刑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2003年8月14日)

点击数:1617次 添加时间:2015/4/23 [打印] [关闭]

颁布日期:20030814  实施日期:20030814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日,国务院在京召开了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会议认真总结了1998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以来反走私斗争取得的成果和经验,深入分析了反走私斗争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部署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打击走私工作,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大规模打击走私专项斗争。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这次会议精神,积极行动起来,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反走私斗争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1998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方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走私违法犯罪活动,严肃查处执法腐败案件,反走私斗争取得了政治上、经济上的重大胜利;大规模走私被有效遏制;进出口秩序明显好转,海关税收大幅度增长;走私最严重商品的市场秩序和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大大改善;缉私执法的整体能力得到提高;反走私的社会舆论环境得到净化。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积极参与反走私斗争,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坚决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严肃查处与走私相牵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为反走私斗争取得重大胜利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应当清醒地看到,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走私分子不断变换手法,走私违法犯罪活动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和特点,主要表现为:各种新手法的商业瞒骗走私日益突出;化整为零的团伙走私又开始抬头;进出口贸易渠道和加工贸易中惯用手法的走私仍然比较严重;暴力抗拒缉私、恶意逃避缉私事件时有发生;私货市场和营销网络仍然比较活跃;生产型企业特别是有境外特殊经济关系的外商投资、集体、民营的生产型企业成为法人走私的主体。从走私商品看,石油及其产品等生产性原材料,汽车、成套设备等工业制成品,以及IT产品、烟、酒、化妆品等成为走私的主要商品;毒品、珍稀动植物、盗版光盘和反动、淫秽及散发性宗教物品等非涉税物品也是走私的重点。当前走私犯罪活动出现的上述新情况、新特点表明,在打私高压态势下,传统的走私活动仍然没有打尽灭绝,新的走私活动又不断出现,而且向智能化、团伙化、专业化发展。
  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反走私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这次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把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走私犯罪活动较严重的重点地区的检察机关,要制定参与打击走私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措施。
  二、突出重点,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
  这次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场大规模打击走私专项斗争,并适时组织联合行动。从现在起到春节前后作为第一阶段,重点开展5个方面的行动;一是打击重点水域和地区绕越设关地偷运走私。重点是东南沿海,特别是珠江口、北部湾水域的“蚂蚁搬家”走私,以及东北、西南边境等重点地区绕越设关地的偷运走私。二是打击商业瞒骗走私。重点打击以低报价格和夹藏为主的商业瞒骗走私活动,尤其是境内外企业假借所谓特殊经济关系,利用各种手法从事的走私活动。三是打击加工贸易渠道走私。四是打击重点商品走私和国内市场的私货营销。五是打击外汇黑市交易和各种形式的洗钱活动。此外,要继续狠狠打击严重影响国家稳定、社会安定的毒品、武器弹药、反动宣传品等走私活动,特别是西北、西南边境地区毒品和武器走私活动。
  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打私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做好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诉讼监督等检察环节的各项工作,保证对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提请审查批捕、起诉的走私犯罪案件,要按照依法从重从严的方针和“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依法及时批捕、起诉;对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凿的,应及时批捕、起诉,其他犯罪事实一时查不清的,可采取分案或追诉办法解决;对于主犯一时不能到案,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从犯,应依法批捕、起诉。要突出打击重点,狠抓大案要案,对那些案值大、危害大、影响坏的大案要案,要集中力量依法快批捕、快起诉,坚决打掉走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走私犯罪大案要案,上级检察院要挂牌督办,切实落实责任制,逐案定时间、定责任、定措施,加强督办和指导,确保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要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监督,及时纠正在打击走私工作中出现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防止打击不力。要牢固树立办案以证据为核心的观念,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严把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确保办案质量。
  三、坚决依法查办与走私犯罪活动相关联的职务犯罪案件
  从这几年打击走私的情况看,走私犯罪活动往往同腐败现象交织在一起。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纵容、支持甚至参与走私犯罪活动。坚持反走私与反腐败并举,是反走私斗争的重要经验。在打击走私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把打击走私与反腐败结合起来,对于办理走私案件揭露出来的国家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不论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一查到底。特别是对于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走私的犯罪案件,要从严查处。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应移交走私犯罪案件而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也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立案查处。
  四、加强配合,形成打击走私犯罪的强大合力
  在打击走私工作中,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海关、公安、工商、税务、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协作,形成打击走私犯罪的合力。要切实发挥与海关、法院建立的各个层次的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互通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共同督办疑难、复杂或有阻力的案件,克服打击走私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对重大走私犯罪案件,要抽调业务骨干及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参加案件讨论,提出侦查取证的意见和建议,配合海关缉私部门做好对证据的全面收集、甄别和固定工作。对认识有分歧的案件,要与有关部门及时协商,防止出现扯皮、拖延现象。对提起公诉的重特大走私犯罪案件,要选派优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配合法院做好审判工作,对走私犯罪分子依法予以严惩。
  五、加强调研和培训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要注意结合办案工作,分析研究走私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此类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办理走私案件的水平。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在办理走私案件工作中的对下指导,对下级检察院有关具体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要及时研究答复,对于在办理走私案件中遇到的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走私案件较多的地方,要明确专人负责走私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工作。要多渠道进行业务培训,培养一批办理走私案件的专门人才,不断提高检察机关打击走私犯罪的能力和执法水平。
  各级检察机关在这次打击走私专项斗争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检察院报告。专项行动告一段落后,各省级检察院要将本地区检察机关参与专项斗争的总体情况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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