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王某某等六人聘请律师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合计199965.7元、经济补偿金合计36420元、二倍工资6739元,总计243124.7元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起初聘请了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其出庭应诉,2014年12月8日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等六人加班费工资差额合计199965.7元、经济补偿金合计36420元、二倍工资6739元,总计243124.7元。2014年12月17日该裁决书送达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以上裁决,分文不差的全部支持了王某某等六人的仲裁请求。
2014年12月张某某等三人聘请律师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请求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差额合计86383元、经济补偿金合计27679元、2014年10月和11月实际工资合计16163元,总计130225元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此时,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感到了重重的压力,决定聘请一位优秀的昆山律师为其公司翻盘。
2014年12月20日昆山律师郑宝华电话13205158217接受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委托,全权代理其与王某某等六人一审和张某某等三人劳动仲裁、一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郑律师接受委托后,花费总计三天时间,与公司沟通了解此案的所有细节,梳理和计算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郑律师发现王某某等六人案因公司代理律师未收集及提供有力的反证,未知晓对公司有利的法律依据,加班时间的认定存在重大出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未依照法律的规定。接着郑律师调阅收集了一系列的证据材料,为公司展开反攻。
2014年12月31日昆山律师郑宝华,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2015年1月19日昆山市人民法院进行开庭审理,经过郑律师的严密准备,以及法庭举证质证,昆山市人民法院采纳了郑律师的意见,于2015年2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支付王某某等六人加班费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总计144782.77元,其中加班费工资差额由仲裁裁决合计199965.7,减少为民事判决合计102189.13元,减少比例为49%。
另外,基于类似的诉讼思路、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张某某等三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仲裁裁决加班工资差额合计59796.2元(仲裁请求86383元),裁决作出后,郑律师又代理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提出民事诉讼,民事判决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支付加班费工资差额合计40896.53元,减少比例为53%。
以上,民事判决书作出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维护了上海某某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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