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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恨老板指责烧死人 投案自首不能免死罪

点击数:1481次 添加时间:2013/1/12 [打印] [关闭]

  从湖南省到边远的广西那坡县某服装超市打工的马志,由于经常被老板李某指责,为此怀恨在心,一怒之下纵火将正在熟睡的李某两夫妇活活烧死,尽管他在案发后投案自首,结果仍免不了死罪。2012年12月27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纵火罪判处马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到马志的关押地那坡县看守所进行了宣判。

 

  2010年8月,马志受雇到那坡县某服装超市打工,期间,马志因工作琐事与老板李某发生争执。2012年1月6日晚,马志又因工作琐事被李某指责,两人发生争执。2012年1月11日,马志因超市关门之事再次受到李某的指责,马志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李某。当晚,李某夫妇像往常一样在超市内的卧室睡觉。马志则在超市内的另一房间入睡,但辗转难眠。次日凌晨4时许,马志起意纵火烧死老板及老板娘,便在服装超市内将几件商品衣服堆放在李某夫妇的卧室门口,从厨房拿了一把菜刀放在卧室门口预防李某夫妇冲出反抗,然后拿起打火机引燃堆放的衣物,但火未燃起。于是,马志又到超市二楼将超市备放发电的装有约4、5升汽油的油桶提到李某夫妇的卧室门口,将汽油淋泼到堆放的衣物和卧室的门板上,用打火机点燃衣物引发大火,听到李某夫妇发出惊叫求救声后,马志才逃离现场。附近的群众发现服装超市起火遂报警,那坡县公安局“110”接到报警后,出动民警和消防官兵经过近1个小时的奋力赴救,才将大火赴灭,并将李某夫妇从大火场中救出,但李某夫妇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鉴定,服装超市被烧毁的服装价值617783元。慌忙逃窜的马志在广西南宁市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纵火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马志与李某因琐事产生矛盾而怀恨在心,伺机报复,明知在李某夫妇卧室门口放火会造成李某夫妇伤亡并可能会烧毁服装超市而危及周边商铺及邻居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仍实施纵火行为,最终导致两人死亡,服装超市损失价值617783元衣物的严重后果。幸得公安消防官兵赶到奋力赴救,才避免更大危害结果发生,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了纵火罪。马志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马志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自首情节不足于对其从轻处罚,应予以严惩。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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