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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2011年1月25日)

点击数:1756次 添加时间:2015/3/24 [打印] [关闭]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101107号《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确系未满16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后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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