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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

点击数:1659次 添加时间:2015/1/27 [打印] [关闭]
  1 最高检历时七年督办广东徐辉申诉案,再审改判无罪

  2014年9月9日,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七年的申诉案,经广东省检察院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珠海市中级法院经再审改判案件当事人徐辉无罪。

  1998年8月,广东省珠海市小林镇居民、19岁的严某娟被强奸杀害。2001年5月,小林镇居民徐辉被珠海市中级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徐辉不服,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被驳回。徐辉交付执行后,又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出申诉。2005年,徐辉申诉再次被驳回。徐辉服刑后坚持申诉。2006年12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受理了徐辉的申诉。2007年1月,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审查申诉材料后认为,原审裁判采信的徐辉有罪供述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DNA检验报告不具排他性等疑点,要求广东省检察院依法立案复查。此后,该厅一直跟踪督办。

  2008年6月,广东省检察院在调阅案卷、查阅资料、多次往返广州和珠海核实原案证据、到监狱提审徐辉核实口供以及咨询相关技术专家的基础上,发现原审定案主要证据存在重大缺陷,遂向该省高级法院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该省高级法院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理该案。2008年10月,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此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多次与广东省检察院沟通,高度关注该申诉案进展情况。2014年9月9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再审改判徐辉无罪。

  2 最高检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马乐系广东省深圳市博时基金管理公司原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在2011年3月至2013年5月间,其利用所掌握投资基金交易的未公开信息非法交易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从中获利1883万余元。马乐案因涉案金额突破10亿元,被称为国内“最大老鼠仓案”。2014年1月2日,深圳市检察院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4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于11月27日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该案,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 检察机关对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24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

  截至2014年1月,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违法减刑系列一案中,24人因涉嫌违法被检察机关立案。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人,看守所系统3人,法院系统1人,律师2人,社会人员7人。

  2005年3月24日,张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2007年2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海有期徒刑15年。张海不服提出上诉。其女朋友黄鹭及秘书康杰四处活动,先后找到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长罗建能、民警陈松柳等疏通关系。黄鹭还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时任狱政处处长郭子川行贿,请求在调监、减刑等方面对张海予以关照,并委托他人贿赂广东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王承魁。2010年9月,武江监狱根据张海在佛山市看守所获得的另一份假立功材料为其提请减刑,韶关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2年。张海在武江监狱服刑期间,指使他人为其虚假申报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7月,武江监狱据此为张海申报重大立功。2011年1月25日,张海因重大立功被韶关市中级法院裁定减刑2年1个月28天,次日刑满释放。截至2014年1月,检察机关对张海违法减刑系列案共立案24人。广东省司法厅原党委副书记王承魁涉嫌受贿,已经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狱政管理处处长郭子川,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法院审监庭原副庭长丁飞雄,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广东省佛山市看守所原副所长罗建能,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4 河北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纠正王玉雷冤案

  2014年10月20日,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白云乡北朝阳村村民王玉雷来到顺平县检察院,感谢检察官帮他洗清了“杀人犯”冤屈。

  2014年2月18日,北朝阳村村民王玉雷回家路上发现一男子躺在地上,身旁有血迹,怀疑死亡,遂拨打“110”报案。顺平县公安局侦查认定该男子是北朝阳村村民王伟,疑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认为报案人王玉雷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王进行拘留。3月15日,顺平县公安局以王玉雷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顺平县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对公安机关报捕材料和证据依法审查,发现王玉雷供述前后矛盾:讯问笔录共有9次,前5次为无罪供述,后4次为有罪供述。3月18日,检察人员前往看守所对王玉雷进行提讯,发现王玉雷右臂打着石膏缠着绷带,且对伤情极力回避。次日,检察人员再次对王提讯,王玉雷终于说出实情:自己并未杀害王伟,身上的伤是被公安人员打的。于是,该县检察院随即向保定市检察院作了汇报。3月21日,保定市检察院就王玉雷一案进行研究认为,王玉雷除口供外无其他证据能证明其有罪,且公安机关可能存在非法收集证据和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嫌疑人的违法行为,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3月22日,顺平县检察院根据保定市检察院指导意见,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王玉雷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不捕理由说明书》《补充侦查提纲》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随即对王玉雷变更强制措施。7月1日,王玉雷被无罪释放。在此期间,公安机关重新确定13名重点嫌疑人,对其分别进行DNA鉴定。7月7日,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王斌提请逮捕。7月14日,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王斌批准逮捕。9月15日,王斌被移送审查起诉。

  5 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刘铁男受贿案并提起公诉,最高检组织立案查处国家发改委腐败窝案

  2014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河北省廊坊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受贿案,经廊坊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宣判,法庭以受贿罪判处刘铁男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铁男受贿案,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经依法指定管辖,2014年6月23日由河北省廊坊市检察院向廊坊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廊坊市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铁男于2002年至2012年,利用担任国家计委产业发展司司长、国家发改委工业司司长、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南山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宋作文等人在项目审批、设立汽车4S店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与其子刘德成(另案处理)共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58.3592万元。

  2014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透露,检察机关已立案查办国家发改委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受贿犯罪案件11案11人,其中,发改委国家能源局5人、发改委价格司5人、发改委就业和收入分配司1人。煤炭司原副司长魏鹏远家中被搜查发现现金折合人民币2亿余元,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机关一次起获赃款现金数额最大的案件。

  6 内蒙古检察机关决定逮捕“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

  2014年12月17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内蒙古自治区“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冯志明,被内蒙古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决定逮捕。与此同时,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成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任的人员展开调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宣布,经对1996年“4·9”案进行审查,已就赵志红的该起犯罪事实向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追加起诉,指控赵志红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

  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毛纺厂女厕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随后,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卷烟厂职工呼格吉勒图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认定为凶手。61天后,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时任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是这起“4·9”专案组组长。2005年10月,涉嫌作案21起、身负10条人命的赵志红被内蒙古警方抓捕。赵志红落网后,供认自己为“4·9”女尸案的始作俑者。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宣布撤销该院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7 检察机关对“衡阳破坏选举案”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

  2014年1月,湖南省检察机关依法对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左慧玲等50名犯罪嫌疑人,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破坏选举罪立案侦查。随后,又陆续对其他18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在衡阳破坏选举案中失职渎职,涉嫌玩忽职守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6月23日,童名谦被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名谦在担任中共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等职务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衡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湖南省人大代表发生严重贿选,严重侵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恶劣的政治和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6月16日起,湖南省检察机关对立案侦查的“衡阳破坏选举案”65件68人陆续提起公诉。8月18日,6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童名谦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童名谦在担任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临时党组书记、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期间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童名谦玩忽职守,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惩处;童名谦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量刑时酌予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8 刘汉刘维等36人特大涉黑案被湖北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刘汉、刘维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经依法指定管辖,湖北省咸宁市检察院2014年2月20日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涉案人员涉及多个严重犯罪,其中刘汉、刘维涉及15个犯罪罪名,情节恶劣、危害严重,是近年来国内公诉的特大涉黑犯罪集团。

  检察机关指控,1993年以来,被告人刘汉、刘维等36人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称霸一方,在四川省广汉、绵阳、什邡等地及部分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中,故意杀人5起致6人死亡、故意伤害2起致2人死亡、非法拘禁1起致1人死亡。此外,被告人还千方百计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寻求保护,巩固和扩张其社会影响力。

  检察机关认为,刘汉、刘维等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经营罪、串通投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窝藏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等,应对相关被告人予以数罪并罚。

  5月23日,刘汉、刘维等36人涉黑案一审宣判。刘汉、刘维等5人被判处死刑,5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4人被判处无期徒刑,2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月7日,湖北省高级法院对刘汉、刘维等上诉案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二审期间,湖北省检察院派员出席庭审活动。

  9 贵州省金沙县检察院状告该县环保局,系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公益诉讼案

  2014年10月,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因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污染企业,被金沙县检察院起诉至法院。此案成为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金沙县检察院诉称,2013年9月,金沙县环保局通知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噪声排污费12.152万元,但企业一直未缴。县环保局遂于2014年8月又向企业发出限期缴费通知,责令其于2014年8月23日前缴纳噪声排污费,如逾期不缴,将进行处罚。2014年10月13日,佳乐公司缴纳了噪声排污费,但已属逾期缴费,县环保局却不准备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金沙县检察院认为佳乐公司拖延支付噪声排污费近一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应当受到处罚,遂将金沙县环保局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环保局对企业进行处罚。之后,县环保局对佳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县检察院认为,既然县环保局已对相关单位作出行政处罚,检察机关的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于是提出撤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10 最高检直接组织查办江苏昆山“8·2”特大爆炸事故案,1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立案侦查

  2014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检察机关在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8·2”特大爆炸事故调查中,已于8月20日依法对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批准逮捕。自8月23日以来,先后对1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4年8月2日7时34分,位于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昆山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抛光二车间发生特别重大铝粉尘爆炸事故。截至目前,事故已造成146人死亡,1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亿元。

  事故发生后,最高检第一时间派员赶赴事故现场,直接组织查办,成立了由最高检和江苏省三级检察机关组成的检察专案调查组,在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统一组织协调下,与各个部门密切配合,围绕中荣公司厂房设计施工、除尘设备安装验收、日常监督管理等环节是否存在渎职犯罪等问题依法独立、同步开展事故调查,严肃查办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行为。

  经调查发现,在江苏昆山“8·2”爆炸事故中,当地政府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消防等部门相关责任人存在失职渎职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已分别以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对昆山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委员、安委会主任陈艺,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副局长兼安委会副主任黄惠林,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陆冠峰,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王剑,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宋秀堂,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丁玉东等15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在对相关人员渎职犯罪开展侦查的同时,检察机关还深挖渎职犯罪背后的经济犯罪问题,现已查明昆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陆冠峰,昆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局安全生产科科长、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叶锡君,昆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丁玉东,昆山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仇建军,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宋秀堂,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原参谋王剑、尹有海等7人涉嫌受贿犯罪。

  2014年12月31日,昆山市检察院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昆山“8·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责任人、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吴基滔、总经理林伯昌、经理吴升宪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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