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期货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营审批,有严格的准入限制,非法设立可能要面临刑事制裁。某公司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谎称得到境外机构授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制造亏损假象,骗取客户交易额,该公司负责人郑某、王某等人被法院判处5年至1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郑某、王某等人设立某公司,通过媒体刊登招聘广告大肆招聘,对应聘人员进行培训,讲授投资期货、外汇的知识,再虚构某公司与“香港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香港某公司)等境外公司合作,称其可在境内通过该公司提供的网上交易平台从事香港恒生指数等境外期货交易,并可获取高额利润。在公司业务员的游说下,应聘人员与某公司签订《顾客契约》成为公司客户。之后,这些客户通过某公司取得网上交易账户和密码,自行或委托业务员在公司提供的虚拟网上交易平台进行所谓的期货、外汇交易。某公司通过不同手法制造客户亏损的假象,以此方式骗取客户的交易款800余万元。
某地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郑某、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3年不等,并处罚金6万至100万元。其余相关涉案人员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非法经营期货等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1年9个月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2万至8万元。
其作案手法具有以下特点(昆山律师整理):
1、谎称得到境外机构授权,可以代理从事境外期货业务。道亨公司谎称其得到香港时信公司授权可在内地代理境外期货、外汇交易,而香港时信公司在香港也不可以从事期货、杠杆式外汇交易活动。
2、随意操纵交易结果。道亨公司指使内部人员操纵网上交易平台,在客户盈利时停止平台运作致其不能获利,或擅自进入客户交易账户内进行恶意炒作,造成亏损假象。
3、把应聘人员游说成为客户。道亨公司通过媒体刊登招聘广告,诱使应聘人员前往公司接受培训,在此过程中公司极力游说应聘人员投资期货,一步一步吸引上钩,客户最终成为道亨公司的“鱼儿”。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变相设立期货公司,经营期货业务,否则便构成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刑事制裁。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我国对期货经纪公司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期货代理的机构必须经中国证监会严格审核并领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