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
(一)申请执行人应在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经人民法院通知应当按时到场。如需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明确代理权限。
(二)申请执行人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并认真填写“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三)如案件在审理期间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财产查封、扣押、冻结、限制出入境等具体情况及期限起止,以便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需确定财产确属被执行人所有并可供执行,同时亦不得超出申请执行的标的范围。
(五)案件执行期间,如发现人民法院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当事人保管的财产被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六)如案外人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异议,且异议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成立时,申请执行人可以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并可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因提供担保并申请继续执行后被证明确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申请执行人应予以赔偿。
(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双方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和解协议,并将协议副本提交人民法院附卷备查。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
(八)申请执行人经书面申请,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其中如申请悬赏执行的,申请人须承担相关悬赏费用及媒体公告费用。
(九)执行案件应收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由被执行人负担。故申请执行人不需预交执行申请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在执行标的金额中一并予以执行,在执行到的首笔款项中优先扣取。其他未尽事项请参见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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