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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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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

点击数:1915次 添加时间:2019/8/22 [打印] [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请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如不能提供(也请注明),经法院依职权也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止或终结执行。诉讼期间已采取保全措施的,一并提供相应保全告知单或者保全文书,以便执行机构尽快采取执行措施。如涉及财产较多,可附页补充,执行中发现的,可直接向执行机构提供。

被执行人姓名

或名称

 

联系电话

 

住址或住所地

 

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填写开户行、账号,如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注明并提供相应保全文书复制件):

 

 

 

被执行人房地产(填写坐落、权证号,如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注明并提供相应保全文书复制件):

 

 

 

被执行人车辆、设备等财产(填写如牌照号、型号、存放场所等,如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注明并提供相应保全文书复制件):

 

 

 

其他财产权益(如股权、租金、投资收益等,如已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注明并提供相应保全文书复制件):

 

 

 

当事人身份信息申报表(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便于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情况予以公布)

[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被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如人数较多的,可附页申报。

 填报人签名或盖章:

 填报日期: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执行机构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执行法院执行又未能查找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案件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申请人可在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情形下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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