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景德镇市珠山区某工业局,开办集体所有制企业景德镇市珠山区某供销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并任命黄XX为公司经理。1999年 12月,某公司根据市场需要,更名为景德镇市Y实业公司(以下简称Y实业公司),经济性质仍为集体所有制。2000年2月,黄XX作为法定代表人以Y实业公司名义和景德镇市地毯砖厂(以下简称地毯砖厂)签订收购地毯砖厂产权合同;2001年4月,双方签订补充合同,Y实业公司一次性购买地毯砖厂全部地面资产及所占土地使用权,土地面积116.8亩,厂房7栋,用于食品营养剂和鲜活茶等项目的生产经营。2002年11月,珠山区某工业局就Y实业公司和黄XX签订改制(买断)协议,黄XX以承担Y实业公司所有债务的方式买下Y实业公司,Y实业公司转为民营企业,但此前收购的地毯砖厂并未列入Y实业公司资产。2003年3月,黄XX以地毯砖厂房屋资产作为追加资金和刘生凤、章灵芝、姜文明作为股东出资360万元,将Y实业公司更名为景德镇市Y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实业有限公司)。
2011年6月,黄XX以地毯砖厂法定代表人身份和景德镇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土地中心)签订土地中心收购地毯砖厂位于景东大道南侧 77309.55平米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搬迁补偿合同,并要求土地中心将补偿款汇入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Y实业有限公司账户上。2011年6月至 2012年11月,黄XX将陆续收到的补偿款3200多万元转账套现。
黄XX在套取3200多万元补偿款后,便大事挥霍起来。花260万元在浮梁县湘湖镇兰田村购买了30亩土地;偿还了以前个人债务 1000多万元;前往澳门赌博输掉1000多万元;以其儿子名义花60万元购买了华贸商城一处房产;花40万元购买了一辆雷克萨斯轿车;花9万元为家人购买了人身保险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XX利用其担任Y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便利,在Y实业公司改制为民营企业过程中故意隐瞒公司收购地毯砖厂资产,非法占有地毯砖厂资产3200多万元,用于个人挥霍,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检察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遂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