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人齐某分、齐某辉合伙成立了晋州市鑫隆纺纱有限公司,齐某分为法人代表。因公司亏损,为偿还负债,2012年9月27日,齐某分、齐某辉与另外三家企业法人代表以联保的方式在某银行石家庄支行各贷款300万元,共计贷款1200万元,并约定贷款用途为企业经营。其中,齐某分名下的300万元是由其与齐某辉使用伪造的房产证明、银行流水和供货合同办理的,并在取得贷款后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务。2013年9月27日,在贷款到期后,虽经该银行多次催收,齐某分、齐某辉两人以无还付能力为由拒不偿还贷款。
归案后,齐某分、齐某辉对全部犯罪事实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