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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1996〕144号请求及1997年1月20日补充意见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4月23日
昆山律师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