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企业邮局


郑宝华律师

+更多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昆山律师郑宝华详细介绍
  • 电话 13205158217
  • 邮箱 13205158217@163.com
  • 律所 江苏衡立律所事务所

律所介绍

+更多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法律法规 > 民商事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已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的证券回购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1998年12月18日)

点击数:1536次 添加时间:2014/12/25 [打印] [关闭]

法[1998]152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0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请示的通知》的有关精神,为有利于证券回购债务清偿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已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的证券回购纠纷案件问题,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已编入全国证券回购机构间债务清欠链条的证券回购纠纷,未受理的,暂不受理;已经受理的上述证券回购纠纷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证券回购纠纷案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对因此类纠纷案件已裁定冻结上述证券回购机构帐户款项的,应当解除冻结。何时恢复诉讼和执行,依照本院通知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1998年12月18日

 

昆山律师 整理


 


>
Copyright © 2014-2020 昆山金牌律师网 www.golden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7066162号-2 管理后台 本站关键词: 昆山律师, 昆山公司律师, 昆山公司律师事务所, 昆山法律顾问, 昆山企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