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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92年7月13日)

点击数:1716次 添加时间:2014/12/23 [打印] [关闭]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2〕3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得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间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二、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9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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