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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2〕3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不得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间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二、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3日
昆山律师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