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企业邮局


郑宝华律师

+更多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昆山律师郑宝华详细介绍
  • 电话 13205158217
  • 邮箱 13205158217@163.com
  • 律所 江苏衡立律所事务所

律所介绍

+更多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法律法规 > 民商事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否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径行制裁等问题的批复(1990年7月25日)

点击数:1813次 添加时间:2014/12/16 [打印] [关闭]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0)经呈字第1号《关于人民法院在第二审中发现需要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民事制裁时应由哪一审法院作出决定等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应予依法制裁而原审人民法院未予制裁的,可以径行予以民事制裁。
  二、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制裁决定而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上级人民法院无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均应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
  三、人民法院复议期间,被制裁人请求撤回复议申请的,经过审查,应当采取通知的形式准予撤回申请或者驳回其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
1990年7月25日

 

昆山律师 选

 




>
Copyright © 2014-2020 昆山金牌律师网 www.golden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7066162号-2 管理后台 本站关键词: 昆山律师, 昆山公司律师, 昆山公司律师事务所, 昆山法律顾问, 昆山企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