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企业邮局


郑宝华律师

+更多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郑宝华律师详细介绍
  • 昆山律师郑宝华详细介绍
  • 电话 13205158217
  • 邮箱 13205158217@163.com
  • 律所 江苏衡立律所事务所

律所介绍

+更多

“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座落宜兴市荆溪南路38号2和3楼整层,成立于1995年,办公面积1000平方米,设律师独立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洽谈室、多媒体会议室、模拟法庭等设施,高效、专业的律师团队、市场团队和行政服务团队,是宜兴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宜兴提供优质、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法律法规 > 民商事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申请解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措施问题的通知(1995年7月5日)

点击数:1597次 添加时间:2014/12/14 [打印] [关闭]

法函[1995]90号

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

  你部“关于请求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收悉。经研究,通知如下:

  关于你部系独立法人应否承担上级主管部门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民事责任的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在答复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的请示中,明确指出:根据《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关于清理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越权批设证券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2)项的规定,证券交易部、证券业务部作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全资附属营业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申请设置该证券交易营业部、证券业务部的金融机构承担。你部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是属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人民银行各级分行越权批设证券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清理范围,应于1994年10月底以前清理完毕。你部应为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全资附属营业机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庆融资中心诉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诉借合同纠纷一案时,根据重庆融资中心的申请,对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全资附属营业机构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无不妥。

最高人民法院

1995年7月5日

 

昆山律师 选

 

 


>
Copyright © 2014-2020 昆山金牌律师网 www.goldenlawyer.cn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7066162号-2 管理后台 本站关键词: 昆山律师, 昆山公司律师, 昆山公司律师事务所, 昆山法律顾问, 昆山企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