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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复〔1995〕2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高法〔1994〕3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三月六日
昆山律师 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