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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 民商事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6年7月4日)(2021年1月1日废止)

点击数:852次 添加时间:2021/1/9 [打印] [关闭]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鄂经他字第10号请示收悉。关于如何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我国证券回购业务事实上存在着场内和场外交易的两种情况,因此,确定证券回购合同履行地应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二、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199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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