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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豫法经报字第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我们同意你院请示中所列第三种意见,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交货地点,且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了部分货物,虽其余货物没有依据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履行,仍应以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确定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1995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