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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1989年5月18日)

点击数:1529次 添加时间:2014/12/11 [打印] [关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粤法经请字第1号《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本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向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预收案件受理费,是按照当事人争议财产的价额或金额计算的。没有仅就程序问题向当事人预收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议,并依法作出裁决,属于程序审理,不涉及实体问题。因此,不存在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就管辖权异议不服原审裁定上诉后,上诉审法院向上诉人预收案件受理费问题。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中,要询问当事人。但鉴于当事人就管辖权问题提起的上诉,仍属于程序审理,如果二审法院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可以不经询问当事人而作出裁定。
  此复

 
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198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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