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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投资银行深圳分行诉湖南楚天柠檬酸企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地区计划委员会和财政局经济合同纠纷案管辖问题的复函(1995年4月17日)

点击数:1764次 添加时间:2014/12/10 [打印] [关闭]

法函[1995]42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据湖北省咸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反映,在我院法经〔1994〕341号函下发之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中国投资银行深圳市分行诉湖北楚天柠檬酸企业有限公司、湖北省咸宁地区计划委员会和财政局经济合同纠纷案,肢解成两个案件予以判决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不知我院已发函的情况下签收了法律文书,故请求我院纠正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做法。

  经研究认为,我院法经〔1994〕341号函已经明确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你院应当依法裁定撤销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一、二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咸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此以前,我院经济庭于1994年7月8日也已致函你院,并明确在协调期间,暂不要进行实体审理。请你院对以上情况进行认真审查,抓紧落实,并将结果书面报告我院经济庭。

最高人民法院

199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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